申请人: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简爱(海南)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1日对第64224604号“简爱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044297号“简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84732号“简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874478号“简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243431号“简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简爱”商标权权利证明、产品包装照片、酸奶介绍;3、申请人企业生产车间环境照片;4、申请人工厂奠基仪式照片、融资8亿元的相关报道;5、申请人企业网络销售平台宣传信息、相关媒体报道、活动照片;6、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获奖奖项、消费者评价;7、申请人坚守岗位照片;8、申请人捐赠现场照片;9、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公司字号为“简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其字号申请注册的,并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模仿或影射。“简爱”并非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简爱”的介绍;委托生产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照片、销售场景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假牙用瓷料;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牙用光洁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假牙用瓷料;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假牙用瓷料;牙用光洁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