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顺天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65122099号“鼎千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38952号“千金”商标、第5475412号“千金”商标、第3352640号“千金”商标、第54382084号“千金及图”商标、第16759655号“千斤顶”商标、第8288223号“千金饮”商标、第37824158号“千金暖”商标、第17898156号“千金本草”商标、第17422728号“千金本草及图”商标、第16759656号“千金养生坊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第9887676号“千金养生坊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第8645562号“千金清爽”商标、第5285739号“一诺千金”商标、第4989758号“千金清爽”商标、第4906765号“千金方”商标、第3901634号“千金葆雌”商标、第3845742号“千金红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情况;申请人最早及持续使用千金药品名称、企业商号、商标名称情况;申请人及千金商标、产品所获荣誉证明;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千金牌产品销量、销售额、销售范围情况;千金系列商标广告宣传情况;在先司法判例;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6日止。
引证商标一至十八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第30类酵母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故两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