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卓驰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39815号《关于第65847283号“卓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86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10326号“卓驰速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22年07月29日注销,未显示对引证商标的处分信息。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应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