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书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三贺
异议人江苏书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三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015582号“艺动的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动的心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艺动的心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使用“艺动的心及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15582号“艺动的心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