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270058号“赢创山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赢创山大 52270058

阅读:37528 2024-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大学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七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52270058号“赢创山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赢创山大”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的同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

  申请人:山东大学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七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9日对第52270058号“赢创山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赢创山大”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的同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山大是申请人简称,在教育行业知名度极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地域的同行,对山大必然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合理解释与正当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山大”商标,明显是为了傍名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76987号“山东大学”商标、 第3577479号“山大”商标、第4565446号“山东大学SHANDONG UNIVERSITY1901及图”商标、第23705608号“山大在线 SDU ONLINE”商标、第35170716号“山大日记”商标、第35177965号“山大日记”商标、第35179243号“山大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且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已不予核准注册。“山大”在中国教育行业已经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对山大必然知晓,被申请人明显是为了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招生及广告宣传合同、招生简章、微信公众号宣传、抖音官方账号宣传、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止。

  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通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不再适用该条款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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