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雷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汪丽娅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云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93058号“赫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540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0年03月29日至2023年03月28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燃气炉”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授权销售合同、委托加工协议;
3、微信定购标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
4、京东平台搜索截图;
5、工作证明;
6、送货单、对账单、收据、产品图片、实体店视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京东官网搜索记录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燃气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说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不能证明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