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昌市艺馨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商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84005号“厨妈妈菜籽油· 传承农耕CHU MAMA CANOLA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山茶油、食用葵花籽油、坚果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使用在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茶籽油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7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茶籽油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区别,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山茶油、食用葵花籽油、坚果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茶籽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茶籽油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食用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山茶油、食用葵花籽油、坚果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茶籽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