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00548号“Hello fash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llo fashion及图 66400548

阅读:143901 2024-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0548号“Hello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6764号“胖妞 HELLO”商标…

  申请人:刘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0548号“Hello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6764号“胖妞 HE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84784号“Hello Sho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50125号“你好俱乐部 hello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58272号“HELLO POP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71914号“HELLO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413567号“hello slipp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389976号“helloslipp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402950号“hello!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648460号“HELLO POP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613029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10993号“HILF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811744号“LSHL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112550号“HEAND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1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七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1月13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六、七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Hello fashion”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的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表现内容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十三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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