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粤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储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36772644A号“史帝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被核准注销(见于2024年4月13日刊发的第188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