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正一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风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81336号“张记张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59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