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远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嘉信永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62567号“远峰传媒 YUANFENGCHUA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27676407号商标、第20698180号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10456713号商标到期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513499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