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津津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玉妍
异议人天津津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玉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317968号“樱知武YINGZHIW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知武YINGZHIW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子;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79199号“樱知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使用“樱知武YINGZHIWU及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17968号“樱知武YINGZHIW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