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UESS?,INC.(原申请人:GUESS? IP HOLDER L.P.)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5644A号“GUESS ORIGIN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转让现已由GUESS?,INC.所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1349号、第6762817号、第8673285号、第8832952号、第10267780号、第11651041号、第11651047号、国际注册第1154951A号、国际注册第1154952A号、国际注册第1509142C号、国际注册第1510382A号、第917570号、第231461号、第253490号、第253491号、第384009号、第14001619号、第5958703号、国际注册第1083509B号、国际注册第1026684C号商标之间均不存在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