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容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254374号“金生缘能量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7249号“金生沅”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