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海盛世(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77443号“苗芽鲜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自设计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具有明确的指向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苗芽鲜笙”使用在树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