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品创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原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07957号“神安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23年,主要从事饮料、健康营养品蜂蜜等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89100号“神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截图、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