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OHN BEAN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5345号“OMNIB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递交限定服务申请,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进行限定,使其符合中国商品服务的分类标准和申报要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的申请商标服务限定请求和中文摘译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限定后的复审服务为“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经核准后的“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复审服务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