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新年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新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674980号“恒璞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璞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76376号“恒源祥”、第5864323号“恒源祥”、第39138161号“恒源祥 HYX”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74980号“恒璞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