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YANOTECH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2029号“SPIRULINA PACIF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提交了服务限定申请,限定后的服务将不包含零售服务。申请商标中的“SPIRULINA”并非常见英文词汇,不会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人的G993799号“SPIRULINA PACIFICA”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多件含“SPIRULINA”的其他商标也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1、在驳回复审期间,申请人提起删减申请,2023年11月27日,因其限定扩大了原服务的范围,我局驳回删减申请,并作出删减无效通知书。
2、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993799号“SPIRULINA PACIFICA”商标在第5类人类食用的营养滋补品等商品上已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膳食补充剂、类药营养素、营养补充剂和源自微藻的产品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由分销商直接向最终用户直接推销的在线零售服务,上述服务以膳食补充剂、类药营养素、营养补充剂和源自微藻的产品为特色;由销售员直接向最终用户直接推销的在线零售服务,上述服务以膳食补充剂、类药营养素、营养补充剂和源自微藻的产品为特色”与零售相关的服务不被我国所接受,申请商标在第35类相关复审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上述服务以通过网站提供膳食补充剂、类药营养素、营养补充剂和源自微藻的产品领域的产品信息、出版物、投资者关系材料和职业指导的方式提供”服务为我国可接受的服务项目,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上述服务以通过网站提供膳食补充剂、类药营养素、营养补充剂和源自微藻的产品领域的产品信息、出版物、投资者关系材料和职业指导的方式提供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上述服务以通过网站提供膳食补充剂、类药营养素、营养补充剂和源自微藻的产品领域的产品信息、出版物、投资者关系材料和职业指导的方式提供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以膳食补充剂、类药营养素、营养补充剂和源自微藻的产品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等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