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青苹果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未小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86003号“青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51227A号“青苹果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授技术(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