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世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7日对第42361182号“柔贝乐ROYAL BELLE BABY CARE R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002190号“baby care”商标、第25795722号“baby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存在主观恶意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申请人完税证明;
3、申请人销售资料;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7、相关案例裁定书;
8、申请人相关推文;
9、被申请人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在第12类婴儿车专用脚套等商品上准予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审公告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自行车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理由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将之归纳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及整体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