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茅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0222号“ONE 亘古铭 Eternal inscrip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79439号“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63410号“ONE BY Penfolds”商标、国际注册第1679829号“ONE BY Penfolds”商标、第16972782号“ONE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