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拒不良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8960号“拒不良人 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丝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使用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拒不良人 拒及图”构成,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