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88809号“IMPACT BY ONE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英文固定搭配,无确定的、公知的含义,也没有证据表明“IMPACT BY ONE MEDICAL”是指定商品的常用广告宣传语,或描述了指定商品的任何特点。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以识别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英国、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家获得注册或公告。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有申请人投入使用,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媒体报道、百度检索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一种医学的影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一般广告宣传用语等,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