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代胜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军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6日对第54868422号“巴斯卡BASI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4457175号“巴斯卡BAS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03971号“BASKA巴斯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24120号“巴斯卡BAS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10118号“巴斯卡BAS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将引证商标授权给佛山市欧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欧创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且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之嫌,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欧创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商标授权书;
2、申请人外观专利证书、检验报告、所获奖项、客户好评等知名度证据;
3、被申请人注册及经营信息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3、争议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品牌授权书、《汽车用品报》宣传推广材料、产品信封及质保卡、微信小程序及朋友圈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电控透光塑料薄膜;非包装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防潮用聚氨酯薄膜;合成橡胶;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半加工塑料膜制过滤材料;防热辐射合成物;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第1类皮革粘合剂等商品、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以及清洁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对此我局不予评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显示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亦或无法确定商标使用主体,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将“巴斯卡BASKA”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