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麦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03154号“MAGPIE 喜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34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