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BOUND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7907号“Rebound 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删减,剩余复审服务为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进行了删减,经删减后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