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富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0720号“富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403597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计算机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在化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上仍有效。
2.第586355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