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希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36405号“HOPE SUPER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第29342999号“希望”商标、第1739306号“HOPE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73504号“希望树H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38779号“51H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66663号“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236460号“华博蓝天唤醒一寸土壤的生命力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429623号“华望系统科技HOPE SYSTEM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OPE SUPERMARKET”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HOPE SUPERMARKET”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