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东盛车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86730号“养车有约YANGCHEYOU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8497号“养车有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10851号“YONG TAI N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且申请人在先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27日第186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养车有约YANGCHEYOUYUE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