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爽乐环球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9627号“Heha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第54372862号“爽工程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是上述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1835号“HE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41035号“HeHa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05870号“HeHa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111716号“HeHa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05862号“放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60453号“放映fangyi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决定、关于“HEHA”系列商标搜索结果、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出版图书、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制柠檬水用糖浆”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果汁;矿泉水(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豆汁;植物饮料”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月20日第1872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三现在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eha PROJECT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五、六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软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与本案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