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5806号“bo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第9类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在中国大陆获准注册最早,第9类第3192360号“BOLON”商标已在2015年08月10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至今保持中国驰名商标态势;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5848号“BOIH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晚于申请人第9类第3186667、3192360、10689490、16616166号在先已经注册商申请商标与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告投放证明、被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批复、申请人简介、排行证明、他人抢注申请人商标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olon”与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