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4727号“领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55746号“领思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集成电路”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硬件;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测量装置;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6日第1878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