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雷利私人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05326号“PRIVATE COSMETICOS VEGAN LIZ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其他含义,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PRIVATE COSMETICOS VEGAN LIZZ及图”,整体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