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46320号“嘉年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第12类1211类似群组上被驳回的“车辆用座椅;车辆防盗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针对剩余类似群组1201、1202、1204、1205、1206、1207、1208上的全部指定商品提起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548号“嘉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第3200161号“嘉年华”注册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于汽车产品上,在汽车行业内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网络介绍截图、相关报道、销售数据及广告支出列表、所获荣誉、排名情况、其他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第12类商品上的第3200161号“嘉年华”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车辆用座椅;车辆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车轴;陆地车辆档位选择器;车辆油箱;陆地车辆用发动机底座(底盘一部份);车辆移动电话支座;自行车;车辆用水箱格栅;车辆用椅罩;车辆用滑动车顶;车辆用转向柱;车辆用车轮毂;车轮用轮胎;汽车车轮装饰盖;汽车车门;汽车天窗;车辆内装饰品;汽车门把;汽车喇叭;车辆用镜子(后视镜);车辆用挡泥板;车辆用车顶行李架;车辆用滑雪架;车辆用减震器;车辆用弹簧;车辆主动轴;车辆发动机;车辆用马达;车辆用传动装置;车辆用传动轴;车辆用液压马达;车辆用轴承;汽车底盘;车辆用手动和电动转向装置;车辆用个人安全带;车辆用稳定杆;车辆用起动机;车辆用方向盘;车辆用方向盘传动杆;车辆用悬置装置;车辆用悬置下降装置;车辆用扭力杆;车辆用牵引杆;车窗;车窗升降装置;车窗刮水器;车辆扶手;车轮平衡器;车辆制动器摩擦衬片;车辆驾驶室;车辆油箱盖;车辆用机械控制器;车辆保护性外罩;车辆用工具箱;车辆行李箱;车辆备胎固定架;车辆驾驶室倾斜装置;车内装饰板;车辆阻液板;车辆翼子板侧叶;车辆遮阳罩;车辆行李固定架;车辆用行李网;车辆防滑链;车辆宠物挡板;车辆用石头档板;车辆用儿童安全椅;车辆安全气囊;车辆遮阳膜;车身;车辆制动器卡钳;车辆制动装置;车辆保险杠;车辆离合器;车辆用差速器;车辆主动齿轮;摩托车;车辆轮胎;雪橇(车);缆车;铁路车辆;手推车;陆地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汽车转向信号装置;汽车转向指示臂;汽车用凸面去盲镜;陆地车辆用联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陆地车辆车轴等商品上,消费者可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陆地车辆车轴;陆地车辆档位选择器;车辆油箱;陆地车辆用发动机底座(底盘一部份);车辆移动电话支座;自行车;车辆用水箱格栅;车辆用椅罩;车辆用滑动车顶;车辆用转向柱;车辆用车轮毂;车轮用轮胎;汽车车轮装饰盖;汽车车门;汽车天窗;车辆内装饰品;汽车门把;汽车喇叭;车辆用镜子(后视镜);车辆用挡泥板;车辆用车顶行李架;车辆用滑雪架;车辆用减震器;车辆用弹簧;车辆主动轴;车辆发动机;车辆用马达;车辆用传动装置;车辆用传动轴;车辆用液压马达;车辆用轴承;汽车底盘;车辆用手动和电动转向装置;车辆用个人安全带;车辆用稳定杆;车辆用起动机;车辆用方向盘;车辆用方向盘传动杆;车辆用悬置装置;车辆用悬置下降装置;车辆用扭力杆;车辆用牵引杆;车窗;车窗升降装置;车窗刮水器;车辆扶手;车轮平衡器;车辆制动器摩擦衬片;车辆驾驶室;车辆油箱盖;车辆用机械控制器;车辆保护性外罩;车辆用工具箱;车辆行李箱;车辆备胎固定架;车辆驾驶室倾斜装置;车内装饰板;车辆阻液板;车辆翼子板侧叶;车辆遮阳罩;车辆行李固定架;车辆用行李网;车辆防滑链;车辆宠物挡板;车辆用石头档板;车辆用儿童安全椅;车辆安全气囊;车辆遮阳膜;车身;车辆制动器卡钳;车辆制动装置;车辆保险杠;车辆离合器;车辆用差速器;车辆主动齿轮;摩托车;车辆轮胎;雪橇(车);缆车;铁路车辆;手推车;陆地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汽车转向信号装置;汽车转向指示臂;汽车用凸面去盲镜;陆地车辆用联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