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967046号“讲谈社 INSPIRE IMPOSSIBLE STO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讲谈社 INSPIRE IMPOSSIBLE STORIES 70967046

阅读:120124 2024-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讲谈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67046号“讲谈社 INSPIRE IMPOSSIBLE STO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最大的综合性出版社及版权持有者,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第35类…

  申请人:株式会社讲谈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67046号“讲谈社 INSPIRE IMPOSSIBLE STO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最大的综合性出版社及版权持有者,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第35类服务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多件“讲谈社”、“讲谈社及图”商标,根据一致的审查原则,申请商标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也应准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讲谈社”商标、百度百科词条、讲谈社出版的漫画作品百科星图、官网内容、相关宣传及报道、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第35类、第16类、第9类、第41类上已获准注册“讲谈社”、“讲谈社及图”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讲谈社”使用在指定广告等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英文“INSPIRE IMPOSSIBLE STORIES”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之一,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消费者可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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