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金佛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12649号“金手宝 JISO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多件“金手宝 JISOBO”等商标在第5类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金手宝”、“金手宝 JISOBO及图”等商标在第5类、29类、30类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中药材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