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樽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285304号“清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86657号、第7171044号、第7821499号“清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85304号“清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