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东吴全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东吴全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363076号“东吴全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吴全友”指定使用于第9类“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34490号“全友QUANU”、第38623493号“全友全屋定制”、第45380429号“全友墙变”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无绳电话”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全友”,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第1993755号“全友QUAN YOU”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全友”,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63076号“东吴全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