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5923号“SMARTLO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MARTLOG G1695923

阅读:113507 2024-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OGGO IP PTY LTD AS TRUSTEE FOR THORNTON IP TRUST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5923号“SMARTL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MARTLOG”为臆造词,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鲜…

  申请人:LOGGO IP PTY LTD AS TRUSTEE FOR THORNTON IP TRUST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5923号“SMARTL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MARTLOG”为臆造词,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鲜明显著特征的商标,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制品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亦不缺乏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英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等国家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SMARTLOG”、“LOG”在多本在线词典中的翻译截图;

  2.“原木”的百度百科释义;

  3.第29087232号“BIODERMA”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4.“SMARTLOG”商标在欧盟、英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等国家获准注册的保护通知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SMARTLOG”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具有一定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5923号“SMARTLO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MARTLOG G16959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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