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至诚聚义(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意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2051号“武圣羊汤 WUSHENG MUTTON SOUP(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8922号“武圣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在先已成功注册了第50780136号“武圣羊汤”商标,申请人已经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没有关于羊汤的产品,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第50780136号“武圣羊汤”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在“肉汤;肉汤浓缩汁;肉;肉冻;食用动物骨髓;盐腌肉;肝;腌制肉;肉干;鱼制食品;腌制鱼;干贝;蛋清;蛋黄;蛋;腌制蔬菜;咸菜;榨菜;豆奶;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对其在“水果罐头;肉罐头;果冻;食用果冻;水晶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果肉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