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璟汇胶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33101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0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固定英文单词,具有相对稳定的含义,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发生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也并没有证据并足以证明因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GREEN”而使得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或家用胶水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的墨水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字母“EVERGREEN”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办公用胶带自动分配器等商品上,并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