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362744号“开思汽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91518号商标、第28096655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6816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