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86565号《关于第426594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153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9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2022)京行终2985号行政判决书、(2021)京73行初15350号行政判决书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第22672918号“断网陪伴 DUANWANG及图”商标、第2009880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故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第18191505号“工友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