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21793号“AW13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W139 G1721793

阅读:37678 2024-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EONARDO S.P.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1793号“AW13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的第16类商品通常不具有商品型号;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

  申请人:LEONARDO S.P.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1793号“AW13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的第16类商品通常不具有商品型号;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页、媒体报道资料、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AW139”,使用在指定的飞机和直升机领域的手册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商品通用型号的描述,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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