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吉寿花JISHOUHUA 59488137

阅读:145642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士江 异议人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靳士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9488137号“吉寿花JISHOUHU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士江

  异议人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靳士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9488137号“吉寿花JISHOUHU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寿花JISHOUHU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干香菇;食用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70777号“长寿花CHANGSHOUHUA及图”、第14209167号“长寿花”、第36664349号“长寿花爱尚厨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水果干;加工过的坚果;鱼罐头;豆腐;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玉米油;食用葵花籽油”商品上的“长寿花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较为近似,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88137号“吉寿花JISHOUHU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吉寿花JISHOUHUA 594881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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