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07649号“野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07566号“野缇YEZATIIO”商标、第37788318号“野缇YEZATIIO”商标、第14324906号“野缇YEZATI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