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美禾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9724号“MEI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4360号商标、第99902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状态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护墙板;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天花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护墙板;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天花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