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美禾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5663号“MEI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3154150号商标、第5223457号商标、第47701506号商标、第89735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四流程状态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画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装饰用木条;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沙发;座椅;文件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床;装饰用木条;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沙发;座椅;文件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