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讯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57003号《关于第61765419号“馋猫小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6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9602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食用油脂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9254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故引证商标一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较低,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